在国家中,没有人和任何东西都不能超出法律和合法性的从属地位。 洛克预见到一个由法治管理的国家的想法,因为在他看来,法律是维护和扩大个人自由的主要工具。 "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
"对于洛克来说,重要的是,任何形式的国家都是从社会契约中成长出来的—人们的自愿协议,这样它就可以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和自由。 洛克发展了从自然法向社会公民状态过渡的学说以及相应的政府形式。 他制定了国家的主要目标-维护所有权自由,捍卫权力分立原则"(Matveev A.A.现代政治观点。 1999年,莫斯科,Infra-M,第89页)。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思想的主要学说如下:
1)国家主权理论在十七—十九世纪在社会契约起源理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承载者,主权者;
2)法治理论:
a)个人的自然权利学说,不依赖于国家承认;
b)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性;
(三)国家及其机关与法律、法律、对国家的控制的关系;
d)与三权分立学说的联系。
3)三权分立理论:
a)三种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应由不同的具体当局行使;
b)仅在法律框架内的所有国家活动领域;
c)一般民主原则:法律只由代表权通过,行政权不能改变法律;法院是独立的。
"自然法"理
论
这个概念起源于古希腊,这个表达("jus naturale")是由罗马律师创造的。 在古代,自然法被理解为自然存在的正义。 它反对作为绝对模型的真实(正)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所有人(有时是动物)共同的,它的来源是自然和神,而正法是由人创造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 从罗马法学家来看,自然法的概念被中世纪的思想所吸收,中世纪的思想开始将上帝视为其唯一的来源,这为天堂的幸福生活建立了它。
"在现代,有人强调自然法是合理的,所以即使是上帝也无法改变它,因为这将意味着与自己作为一个伟大的心灵相矛盾。 自然法仍然被视为道德和法律本身的来源,因此没有区分道德和法律"(政治学。 B.N.Vasiliev编辑,莫斯科,Prospekt,2003,第49页)。 此外,自然法和自然法之间并不总是有区别。 一些思想家(G.Grotius,B。 斯宾诺莎)它们合并成一个单一的,自然的正法和国家的来源。 霍布斯和洛克坚持认为,权利首先是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而法律是必要的—它命令或禁止。 霍布斯在定义自然法时强调,"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的本性,即自己的生命。" 这种解释自然法的继承人可以被认为是现代人权学说"(政治学词典。 圣彼得堡,"彼得",2004年,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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